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07-05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玉林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的公告.
3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 1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的公告2015.3.24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为推进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和消费者,加强普通发票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玉林市辖区内,委托部分邮政单位代开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便捷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玉林市辖区内,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税部门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附件2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的公告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1号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便捷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玉林市辖区内,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
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确定范围的以下收入: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
(二)农村乡镇零散经营户取得的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
(三)上级税务机关确定需要实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其他收入。
二、委托代征税费的范围
(一)代征税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二)代征范围:上述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按规定需要征收税费的。
三、代开普通发票需提供的资料
(一)《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实行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代征收税费的地点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及其各邮政网点,各县(市)区分公司及其各邮政网点。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4日
分送: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征收管理科(大企业税收管理科)承办办公室2015年3月24日印发
附件3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
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一)
行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
饮食服务业7
娱乐业20
其他行业10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二)
行业核定征收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1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1.5
饮食服务业1.5
娱乐业1.歌厅舞厅、KTV、卡拉OK、迪吧、游艺。2.5
2.其他娱乐2
其他行业2
二、适用范围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一)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二)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三、其它事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上级税务机关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7日
分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承办办公室2018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