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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8-08-13 16:34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7-06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百色市国家税务局和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16年第1号)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为纳税人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建设。根据机构改革的需要,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束后要公布清理结果,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二、制定《公告》的依据

  清理规范性文件主要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的规定。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我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1份,修改后的文件全文有效。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公告2016年8月16日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十条 本办法由百色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3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公告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为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现铝土矿资源税税负公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文件要求,现将《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的政策解读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6日

  百色市铝土矿资源税从价计征销售额换算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行合理负担和改革前后税费平移的原则,既兼顾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铝土矿资源税计税依据,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同时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不使地方财政收入因税制改革而明显减少。

  第三条在百色市范围内开采铝土矿,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本办法将氧化铝销售价格确定为铝土矿销售价格的参考指标,将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比率作为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比率的调整因素,据此计算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

  第五条铝土矿及氧化铝销售基准价如下:

  (一)确定铝土矿销售基准价为260元/吨。

  (二)确定氧化铝销售基准价为1700元/吨。

  第六条采取价格联动机制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方法如下:

  (一)确定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率

  计算公式: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率=氧化铝实际销售加权平均价÷氧化铝销售基准价×100%=氧化铝实际销售加权平均价÷1700×100%

  (二)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

  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等于氧化铝销售价格变动率。

  (三)计算铝土矿销售价格

  计算公式:铝土矿销售价格=铝土矿销售基准价×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260×铝土矿销售价格变动率

  第七条确定铝土矿销售价格后,纳税人应纳铝土矿资源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资源税=销售额×9%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氧化铝实际销售加权平均价,是指纳税人按月申报资源税的税款所属月份,纳税人(或其关联公司)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不含增值税的氧化铝销售加权平均价格。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所称销售额,是指企业填报《铝土矿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铝土矿销售额。其确定公式是:

  销售额=铝土矿销售价格×销售量(或移送使用量)

  其中,销售量(或移送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吨。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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