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2018-07-0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钦州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钦州市地方税务局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州市财政局关于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3.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钦州市地方税务局 钦州市国土资源局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11.18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一、在钦州市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管理制度。一、在钦州市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的,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三、纳税人在初次申报免税项目时,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三、纳税人在初次申报免税项目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四、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备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报备资料齐全的,即应当受理,并向社会公示。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备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报备资料齐全的,即应当受理,并向社会公示。五、受理纳税人资源税减免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主管地税机关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被抽查企业,联合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于被举报的企业同样进行实地核查。五、受理纳税人资源税减免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主管税务机关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被抽查企业,联合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于被举报的企业同样进行实地核查。六、主管地税机关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确认不符合资源税减免政策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免税优惠。已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免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提出异议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联合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六、主管税务机关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后,确认不符合资源税减免政策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免税优惠。已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免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提出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联合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实。2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12.17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三、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和附征率标准(三)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和附征率标准(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本公告由钦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附件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对原钦州市国家税务局、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梳理出其中正文内容有改动的文件目录,进行了修改,促进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序对接。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
三、主要内容
经过全面梳理,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公布了修改的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注明修改的前后内容,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照掌握。公告同时规定,钦州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