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8-08-13 10:03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     2018-07-0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宾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3.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1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2.8.13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2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8.4.17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六、本公告由来宾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公告由来宾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关部署,我局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对原来宾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梳理出其中正文、附件机构名称变化或实质内容有改动的文件目录,并对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明确国税机构、地税机构合并前后政策如何适用的问题,促进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序对接。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

  三、主要内容

  经过全面梳理,我局公布了修改的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注明修改的前后内容,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照掌握。公告同时规定,来宾市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