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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8-08-10 10:49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7-0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的政策解读

  3.《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4.《贺州市地方税务局贺州市财政局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贺州市地方税务局贺州市财政局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告2016年第4号)

  5.《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4年7月16日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2《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12月30日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告2016年第4号3《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2017年8月1日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对原贺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份。

  附件3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贺地税发〔2006〕41号)同时废止。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6日

  抄送:自治区地税局,各县(区、管理区)地方税务局,

  局内各单位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承办办公室2014年7月16日印发

  附件4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贺州市财政局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关于广西资源税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20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贺州市行政辖区内,从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中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其矿产品的认定、免征资源税的优惠管理,适用本公告。

  二、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的认定,由纳税人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已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资质认定的第三方认定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申请取得认定材料。

  三、纳税人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在财务上应当单独核算,并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申报阶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单独核算或者未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四、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在办理免征资源税时,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国土资源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的认定材料;

  (三)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在财务上单独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相关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备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报备资料齐全的,按照资源税备案类优惠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并加强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工作。

  六、国家或者自治区财税部门对利用低品位矿等提取的矿产品有新的资源税管理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贺州市财政局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5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营改增之后个人转让和出租房产有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地方税费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按房产转让收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房产所在地在市区的:

  (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1.6%。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7.65%。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2%。

  2.房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

  (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1.5%。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7.55%。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2%。

  3.房屋所在地在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外的:

  (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1.3%。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0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7.35%。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0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2%。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地方税费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和费用的,应按房产租赁收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房产所在地在市区的: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305%。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2%。

  (3)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5.38%。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2%。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6%。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5%,印花税0.1%。

  (5)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6.45%。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35%,印花税0.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

  (6)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6.7%。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印花税0.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

  2.房产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275%。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2%。

  (3)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5.35%。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2%。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6%。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5%,印花税0.1%。

  (5)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6.35%。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25%,印花税0.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

  (6)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6.6%。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印花税0.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

  3.房产所在地在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外的: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1%。其中:个人所得税1%。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1.215%。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个人所得税1.2%。

  (3)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29%。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1.2%。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1.6%。其中:个人所得税1.5%,印花税0.1%。

  (5)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2.15%。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05%,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2%。

  (6)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2.4%。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0.0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2%。

  三、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的个人转让房产不包括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房产拍卖所得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

  五、本公告所称的房产转让收入、房产租赁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六、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30日

  分送: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贺州市地方税务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承办办公室2017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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