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公告 2018-07-05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做好税务机构改革后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工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修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对《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地税函发〔2011〕45号)作出修改
(一)将正文中第一项“取消服务行业中的培训,培训行业统一按文化体育业征收,税率为3%。”修改为“取消服务行业中的培训,培训行业统一按文化体育业征收,征收率为3%。”
(二)将附件中“乌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修改为“乌海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三)删除附件中第16行转让煤矿、第17行煤矿股东股权转让和第18行其他个人股权转让内容。
(四)将第19行农林牧渔业改为第16行,将第20行其他行业改为第17行。
二、对《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3号)作出修改
(一)将正文第一条第二款中“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二)将正文第二条中“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或《印花税汇总缴纳通知书》”修改为“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三、《乌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乌地税函发〔2007〕42号)作出修改
(一)将正文中“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确定为:旧的非普通住宅为1%;其他房屋建筑物为1.5%”。修改为“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确定为:旧的非普通住宅为1%;其他房屋建筑物为1.5%”。
四、对《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附征率的通知》(乌地税发〔2007〕54号)作出修改
(一)将标题中“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附征率的通知”修改为“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
(二)将正文中“现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确定为土地交易金额的2%,请遵照执行”修改为“现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率确定为土地交易金额的2%,请遵照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被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地税函发〔2011〕45号.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乌地税函发〔2007〕42号.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增值税附征率的通知乌地税发〔2007〕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