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7-05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36号)第一条规定,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比例为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地市级地方税务局不能授权各县(市)局确定核定征税的具体比例。《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发[2006]85号)的第二款内容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2014年,《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常地税规〔2014〕3号)对该文件的第二款明确了失效废止。该条款废止之后,武进、金坛、溧阳也相继废止了相关文件,但住房转让1%的核定征税率目前没有文件依据。因此,在国地税机构合并之际,按要求对文件进行重新清理,对常地税发[2006]85号文件全文废止并予以重新公告。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核定征收比例,鉴于全省大部分地区的核定征收率为1%,我市市区也一直执行1%的核定征收率,为维持该项政策的统一性和一贯性,本次公告重新明确全市的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