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国家税务局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结合我省2017年的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相关数据,阜新市国家税务局和阜新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适用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阜新市国家税务局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阜新市国家税务局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附件《阜新市2017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适用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见本公告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阜新市国家税务局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阜新市国家税务局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阜新市2018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适用所得率幅度标准
阜新市国家税务局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6日
关于《阜新市国家税务局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阜新市国家税务局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阜新市国家税务局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阜新市国家税务局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附件《阜新市2018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适用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是2018年1月依据我省上一年度行业平均利润率指标及盈利企业平均值指标相关数据,对《阜新市2017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适用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的。并列举了社会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国际组织三个行业。考虑我市目前没有上述三个行业纳税义务人和相关经济数据做参考,本次调整对上述三个行业的所得率区间标准不再作具体规定。
二、公告调整的内容
此次调整,我市对社会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国际组织三个行业的所得率区间标准不再作具体规定。
三、公告执行的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