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发布,以下简称《49号公告》),规范我市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49号公告》(附件1)要求填报信息采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机构(人员)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
二、目前,除税务师事务所需在国税局办理行政登记及信息采集外,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前往我市国、地税任一方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采集。网上办税系统更新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应当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报送。具体更新时间另行通知。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报送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附件2)第十四条及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四、厦门市国、地税局定期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附件3)第四条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并于每月10日前对公告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五、信息采集所需表格可通过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下载途径: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专业服务;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表报下载—其他。
特此通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13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4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