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7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3号)规定,现将全市(包括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对年营业收入4亿元(含)以上、且从业人员1 000人(含)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金额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商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其他类型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的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哈地税发[2008]124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10]31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哈地税发[2012]15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