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的通知
冀科政[2016]22号 2016.11.14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科委):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省科技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该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