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的通知

2018-07-26 10:15     来源:中国会计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的通知

辽政发[2018]5号         2018-2-2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顺利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实现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转换,妥善处理好省与市间利益分配关系,现对我省环境保护税省与市(不含大连市)分享体制予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税全部为地方收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环境保护税为省与市共享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省与市按总额2∶8比例分享。同时,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沈抚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9号)的有关要求,2018至2022年沈抚新区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留存,省不参与分享。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省政府将相应予以调整。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1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