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8-07-26 10: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3-29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在研究抽样测算方法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

  附件:

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实际监测或者不能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 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件)计算: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特征值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分四种情况: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特征值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

  3.禽畜养殖业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此处特征指标数量是指牛、猪、鸡、鸭的头、羽数。

  我省规模化养殖中的牛、猪、鸡、鸭等禽畜的规模养殖标准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确定。

  4.医院

  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确定。医院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特征指标数量按照污水排放量计算,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特征指标数量按照床数计算。

  第五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勾选“是”,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采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申报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第七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抽样测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公布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整申报系统参数设置。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办理纳税事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转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关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起草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算方法和顺序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四项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省级税务部门要制定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规定“三、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我部备案”。从实施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角度来看,需要有明确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增加应纳税额的预期性、科学性、确定性,能够自行计算缴纳税款。从税务机关角度来看,需要加强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核定征收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减少纳税争议。为此,有必要出台配套的核定征收办法,以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依据《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和《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分别对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畜禽养殖业、医院,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的核定计算方法。

  (二)《公告》根据《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7中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三)《公告》中的单位税额是指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四)我省规模化养殖标准应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符合《环境保护税法》附表四备注的畜禽养殖场的存栏规模以上的(含),适用该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公告》第五条中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计税依据按照《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的餐饮业,其特征值按照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确定,特征指标数量为1。

  (六)《公告》施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时生效,有效期为5年。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