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自治区与市县分享比例的通知
桂政发[2018]9号 2018-1-29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2017年12月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环保税法》和《决定》均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精神,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为进一步理顺自治区与市县财政关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环境保护税为自治区与市县共享税收,自治区分享30%,市县分享70%,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区生态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