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4-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然人出租房产和出售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未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体核定项目及核定征收率见附件)。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7年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项 目征收率(%)备 注出租住宅(含商住两用)0月租金1600元以内0.5月租金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1月租金30000元以上出租非住宅0月租金1600元以内1月租金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2月租金30000元以上转租住宅(含商住两用)0月租金1600元以内0.4月租金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0.8月租金30000元以上转租非住宅0月租金1600元以内0.8月租金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1.6月租金30000元以上首次转让已购公有住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自建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1 转让其他住房2
注:“以上”均不含本数,“以内”含本数。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3日
关于《关于明确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背景
“营改增”后,为保持政策延续,方便自然人纳税,本公告对自然人出租房产或出售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纳税人未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且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对部分应税项目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按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有权采用规定的方法核定应纳税款。
自然人出租住宅,其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0%,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5%,对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出租非住宅,其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0%,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仍为1%,对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对自然人转租住房,其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0%,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仍为0.4%,对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8%;转租非住房,其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0%,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仍为0.8%,对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6%。
自然人首次转让已购公有住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自建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转让其他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三、执行时间如何掌握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7年1号公告)于2018年6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