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厦府[2018]113号 2018-4-20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人社部、卫计委《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及医疗费的增长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从2018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每人每年6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3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65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280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