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01]25号 2001-8-1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市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京财综[2018]56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的工作,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投资者之间的平等竞争,保证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持续稳定征收,市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2001年6月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制定)
多年来,地价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是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九五"期间,市政府共安排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近150亿元,为同期财政预算内投资的1.4倍,对改善本市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的审批管理,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有利于投资者之间的平等竞争,保证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持续稳定征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免或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含地价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因扶持区域或行业发展需要减免或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的,一律由申请单位报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办公会议审批后,有关部门依据市政府办公厅批准文件办理减免或缓交手续。
三、因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减免或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按照以下权限审批后,有关部门依据市计委批准文件办理手续。
(一)减免或1000万元以上的缓交,由申请单位报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办公会议审批;
(二)缓交的数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申请单位报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常务副市长并市长审批;
(三)数额较小、期限在一年以内并有保障措施缓交的,市政府委托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四、对于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或协调会议研究提出需要减免或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的事项,由申请单位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报市计委,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五、严格控制用实物形式(如市政工程、社会公益设施等)折抵地价款,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少数确需折抵的建设项目,由申请单位按照第三条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六、经批准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市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缓交协议书。缓交地价款的事项,由申请单位与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签订协议书;缓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事项,由申请单位与市财政局签订协议书。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及缓交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七、凡在本意见批准实施之前实行减免或缓交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的,要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据市计委的确认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八、市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负责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的稽查工作。
九、市计委负责定期向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专题报告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的情况和工作。
十、本意见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