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304号)。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8日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发布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同时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2007〕304号)同时也已经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