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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8-07-11 11:0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06-1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对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市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其他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前,其中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日期

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化局 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二〔1996〕6号

  1996.2.14

  第十二条中“凡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在4000元以下,税率为5%”、第十一、十三、十四条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定了《上海市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共同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和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制定了《上海市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文化局、上海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共同负责解释。

  2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沪地税地〔1998〕46号

  1998.7.9

  第二、三、四、五、六条

  七、本实施办法与1998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一并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办法与1998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一并执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3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二〔1999〕29号

  1999.11.22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债券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沪国税所二〔2004〕1号

  2004.1.18

 

  六、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必须认真做好所属户管范围内的企业债券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加强对证券发行和兑付机构的税法宣传,对于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时向市局反馈。

  六、各税务分局必须认真做好所属户管范围内的企业债券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加强对证券发行和兑付机构的税法宣传,对于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时向市局反馈。

  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二〔2006〕1号

  2006.4.20

 

  三、为了便于学生了解和掌握开具《证明》的有关规定,市国家税务局和市教委联合整理编写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答》(见附件),并将印制宣传资料,由学校主管部门发放到各全日制非义务教育学校。

  三、为了便于学生了解和掌握开具《证明》的有关规定,市税务局和市教委联合整理编写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答》(见附件),并将印制宣传资料,由学校主管部门发放到各全日制非义务教育学校。

  6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操作意见

  沪地税所二〔2006〕12号

  2006.7.31

  第四条

  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在办理转让住房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前,须按规定向各区县税务机关设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办理自行申报纳税手续,填报《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在办理转让住房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手续前,须按规定向各区税务机关设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办理自行申报纳税手续,填报《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资料:

  7

  关于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16号

  2007.4.28

 

  近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内称:“对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缴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上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房产原值的减除幅度,仍依从《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近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内称:“对居民住宅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缴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上述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房产原值的减除幅度,仍依从《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8

  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33号

  2007.9.4

  附件8中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附件8中,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8中,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9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64号

  2007.11.26

 

  五、根据《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规定,外环线以外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度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五、根据《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规定,外环线以外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度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收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征求市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10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09〕51号

  2009.10.23

 

  一、符合《通知》规定的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住房建设项目)及其开发企业名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书面形式定期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市地方税务局收到名单后,负责将名单转发给所属税务征收分局。各税务征收分局据以办理相关税收的减免。 

  八、各级税务征收机关、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相互支持和配合,确保本市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在具体贯彻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反映。

  一、符合《通知》规定的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住房建设项目)及其开发企业名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书面形式定期向市税务局提供。市税务局收到名单后,负责将名单转发给所属税务征收分局。各税务征收分局据以办理相关税收的减免。 

  八、各级税务征收机关、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相互支持和配合,确保本市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在具体贯彻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税务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反映。

  11

  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沪国税货〔2010〕4号

  2010.1.12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09〕96号)下发以后,根据本市实际,对各税务分局的具体操作,明确如下: 

    一、各税务分局的货物和劳务税科(处)负责本项工作。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09〕96号)下发以后,根据本市实际,对各税务分局的具体操作,明确如下: 

    一、各税务分局的货物和劳务税科(处)负责本项工作。

  12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11.1.30

  第二条第(二)项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13

  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12.31

 

  一、纳税人应当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或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但其车船需要向车船管理部门办理车船登记的,车船税由车船登记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其车船也不需要向车船管理部门办理车船登记的,车船税由纳税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六、个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之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可以在就近的区县税务机关办理,使用银行卡当场缴纳税款。 

  八、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44号)、《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46号)、《关于外国驻沪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沪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4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46号)、《关于车船税税款收缴问题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10〕18号)同时废止。

  一、纳税人应当在本市税务机关或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但其车船需要向车船管理部门办理车船登记的,车船税由车船登记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其车船也不需要向车船管理部门办理车船登记的,车船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六、个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之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可以在就近的区税务机关办理,使用银行卡当场缴纳税款。 

  八、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44号)、《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46号)、《关于外国驻沪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沪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4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46号)、《关于车船税税款收缴问题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10〕18号)同时废止。

  14

  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3.28

  第三条涉及地税发票内容、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结合本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国、地税普通发票简并工作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五、配套开票软件和数据采集方案 

  按照本市简并票种工作的指导思想,旨在力争取消手工票,强化使用机打票。对尚未纳入现有各类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可登录上海税务网(www.tax.sh.gov.cn),免费下载单机版通用开票软件,开具国、地税通用机打发票。待税务总局下发相关文件和技术指标后,本市将配套使用网络开票系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结合本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普通发票简并工作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五、配套开票软件和数据采集方案 

  按照本市简并票种工作的指导思想,旨在力争取消手工票,强化使用机打票。对尚未纳入现有各类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可登录上海税务网(www.tax.sh.gov.cn),免费下载单机版通用开票软件,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待税务总局下发相关文件和技术指标后,本市将配套使用网络开票系统。

  15

  关于本市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2012.9.3

 

  二、《电子缴款凭证》内容 

  (一)凭证式样 

      本市《电子缴款凭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参考式样进行设计。其基本要素包括:凭证编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务征收机关、收款国库、开户银行、账号、系统税票号、税(费)种、税(品)目、所属时期、实缴金额、缴款日期、打印次数。其中,缴款日期指商业银行成功扣款日期,税(品)目、缴款日期、打印次数为本次新增要素。 

      《电子缴款凭证》使用A4纸打印,按照纳税人缴款日的申报缴税(费)记录显示明细信息,包含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 电子缴款专用章、电子签名串,含防伪技术,可验真伪。

  三、其他事项

  (二)纳税人需开具完税证明,或因CA证书损坏等原因,无法下载《电子缴款凭证》的,可凭税务登记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四、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本市试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通知》(沪国税稽〔2003〕88号)、《关于本市全面推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14号)、《关于推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国税稽〔2004〕3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商业银行试行“税款无纸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430号)同时废止。

  二、《电子缴款凭证》内容 

  (一)凭证式样 

      本市《电子缴款凭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参考式样进行设计。其基本要素包括:凭证编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务征收机关、收款国库、开户银行、账号、系统税票号、税(费)种、税(品)目、所属时期、实缴金额、缴款日期、打印次数。其中,缴款日期指商业银行成功扣款日期,税(品)目、缴款日期、打印次数为本次新增要素。 

      《电子缴款凭证》使用A4纸打印,按照纳税人缴款日的申报缴税(费)记录显示明细信息,包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电子缴款专用章、电子签名串,含防伪技术,可验真伪。

  三、其他事项

  (二)纳税人需开具完税证明,或因CA证书损坏等原因,无法下载 《电子缴款凭证》的,可凭税务登记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四、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关于本市试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通知》(沪国税稽〔2003〕88号)、《关于本市全面推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14号)、《关于推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国税稽〔2004〕3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商业银行试行“税款无纸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430号)同时废止。

  对附件《电子缴款凭证(上海版)》进行更新。

  1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2013.11.22

  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废止,附件1中第五条第三款调整为“因乙方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除由甲方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管理,规范委托征管书证形式,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对《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第4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终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通知书》和《代开发票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制定格式,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印制发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负责解释。 

  附件1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税 〔   〕 号 

  甲方(委托单位):上海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区地方税务局

  页脚中“(本协议仅供各区县税务局参考)” 

  附件2

  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税 〔   〕 号 

  甲方(委托单位):上海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区地方税务局 

  (二)乙方代开普通发票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 代开范围: 

    2.代开普通发票种类:上海市(国税、地税)通用机打发票。 

  页脚中“(本协议仅供各区县税务局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管理,规范委托征管书证形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第4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终止委托代开发票协议通知书》和《代开发票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制定格式,各区税务局自行印制发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税 〔   〕 号 

  甲方(委托单位):(税务机关全称)

  页脚中“(本协议仅供各区税务局参考)” 

  附件2

  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税 〔   〕 号 

  甲方(委托单位):(税务机关全称) 

  (二)乙方代开普通发票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 代开范围: 

    2.代开普通发票种类:上海市通用机打发票。

  页脚中“(本协议仅供各区税务局参考)”

  1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权力清单(第一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4.30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对由本市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权进行了梳理和确认,现将《上海市税务行政权力清单(第一批)》予以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由本市税务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权进行了梳理和确认,现将《上海市税务行政权力清单(第一批)》予以发布。

  1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2016.6.21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税收工作标准化建设,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市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税收工作标准化建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定的《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市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粘土 矿泉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7.27

 

  八、资源税纳税申报可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十、本市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八、资源税纳税申报可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十、本市资源税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2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2016.12.9

 

  一、试点范围: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一、试点范围: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2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3.6

 

  附件中“税务机关”列“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办税服务厅”列“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办税服务厅”。

  附件中“税务机关” 列修改为“××区”,“办税服务厅”列修改为“××税务所”。

  2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7.19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决定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决定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11.13

 

  三、兑奖管理 

   (二)第二次开奖 

   3.兑奖方式 

    (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4. 开奖结果公布 

    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及时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平台对外公开。 

  

  三、兑奖管理 

   (二)第二次开奖 

   3.兑奖方式 

    (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4. 开奖结果公布 

    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及时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指定的平台对外公开。 

  

  2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2017.11.21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程序,解决税务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文件解释)本办法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程序,解决税务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文件解释)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2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2017.11.22

 

  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6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本市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3.19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对上述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及时修正调整;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做好征收相关工作。 

  (二)本公告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管理要求和实际情况,对上述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及时修正调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做好征收相关工作。 

  (二)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主要背景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对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包括自行制发的和以其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制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公告》内容为本次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6件文件,主要涉及机构改革中税务机关名称的调整,修改后的文件文本同步在税务网站发布。

  三、特别说明

  (一)本次清理之后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文件发生变化而导致目录中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发生变化的,以最新的上位文件规定为准。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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