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时,同步设计了《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予以发布。现将指标设计和评价方式说明如下:
一、关于指标内容
《评价指标》按照《办法》明确的纳税信用信息范围,分为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人员信息和经营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记录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的相关要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结合我区征收管理实际,最终细化为6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64个三级指标,指标信息主要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外部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当前主要有4个指标。此类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采集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纳税信用管理法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的相关要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二、关于评价方式
《评价指标》中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仅记录,不扣分,其中D级记录影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主要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确定。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加分相结合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诚信、发生失信行为的态度和程度,设置不同的扣分或加分标准。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为失信行为的评价主要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直接判级,即直接判为D级的行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公布)和税收管理中常见的严重失信行为确定。
三、关于分值设计
根据“信用是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的词义解释,设计指标扣分分值时,主要考量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方面。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记录,区别行为中体现出的诚信态度(如按期申报、按期缴纳等指标)、遵从能力(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后的存续时间、账簿与凭证的管理等指标)、实际结果(主要体现在非经常性指标等税务检查指标中)和影响程度(如非正常户的指标),设计了纳税信用评价第三级指标对应的扣分或加分分值和直接判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