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2018-6-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为规范纳税人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冠名卷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制表》(见附件),携带税务登记证件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办理时提供)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冠名卷票。原则上每次申请冠名卷票数量为一年左右的使用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冠名卷票。
实行增值税汇总核算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提出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冠名卷票的种类和数量,出具受理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制表》上报设区市局,由设区市局按月汇总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局。
三、省局统一编制冠名卷票代码和号码,向印制厂商发出《印制通知书》,并将冠名卷票电子信息通过金税三期系统逐级下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电子信息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冠名卷票代码和号码,由纳税人自行联系印制厂商配送。
四、纳税人取得冠名卷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冠名卷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五、冠名卷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申请使用冠名卷票的纳税人应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自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系统中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服务项目合同书》,自主选择中标印制厂商,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印有本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制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主要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为规范纳税人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以下简称“冠名卷票”)。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规定了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冠名卷票需要报送的资料和要求。
(二)公告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印制冠名卷票的流程。
(三)公告明确了冠名卷票印制厂商的查询方式以及结算方式。
(四)公告规定了申请使用冠名卷票的纳税人领用冠名卷票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