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2018-06-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江苏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且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饲料检测项目)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饲料产品检验机构调整和名称变更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74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我省饲料产品检验机构的通知》(苏国税函〔2011〕229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增饲料产品检验机构的通知》(苏国税函〔2014〕14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主要背景
因按国家机构改革的统一要求,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等文件授权确定饲料检测机构的相关文件已不能直接作为纳税人执行的依据,故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认可的饲料检测机构,对该类经认可的检测机构,纳税人取得其出具的饲料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即可依法免征增值税。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规定了凡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江苏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且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饲料检测项目)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均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国家市场体系建设中公平竞争的相关制度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不再确定经认可的饲料检测机构具体名单。
三、《公告》施行的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