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6-16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年度内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我市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纳税人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执行期为本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限。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即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征〔2007〕7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