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18-07-04 10:55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2018-06-15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受理税务事项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启用新的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海南省国税、省地税机关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关于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的办理。2018年6月15日起,纳税人对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统一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持一套申请材料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窗(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10号8418室,电话:0898-66731725)办理。原海南省国税、省地税机关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继续有效,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办理。

  三、关于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的办理。2018年6月15日起,纳税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窗(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10号8418室,电话:0898-66731725)办理。原海南省国税机关已经出具的文书、许可证件继续有效,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办理。

  2018年6月15日起,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成立前原海南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原需向海南省国税、省地税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改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受理。

  五、2018年6月15日起,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成立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六、2018年6月15日起,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海南省国税、省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