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藏国税发[2015]116号 2015-6-18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为继续做好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实施行政审批项目动态管理
根据《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以《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藏国税发[2015]76号)为基准,启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再次全面梳理、审核、论证,共取消10个大项以及其他2项中的7个子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截止到本次调整工作结束,我区共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56项。请各单位据此及时调整本级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落实税务行政审批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自治区局各相关业务部门要认真对照本通知中涉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项目,结合《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及“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有关要求,建立和落实已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改革配套措施,及时修改相关表证单书或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要求。
根据区局关于开展税务系统作风建设“巩固深化拓展”主题活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已被列为专项检查内容,请各单位引起高度重视,务必落实好此项工作。
三、其他说明
根据(国发[2015]27号)文件关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决定和国务院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将23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届时我局将根据总局意见逐一贯彻落实。
根据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由于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一直未予公布。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已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待国务院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届时我局将及时予以贯彻。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