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要求省内所有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纳入省与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分享范围,其中,省分享15%,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分享85%。现将市级与非省财政直管县(区)环境保护税收入分享比例明确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区市以下分享85%部分为市级专享收入,栾城区、鹿泉区、藁城区、正定县(正定新区)、矿区和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市以下分享85%部分为县(区)级专享收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