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7年第11号 2017-12-25
为落实资源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三下”的具体范围
建筑物是指依法批准和历史形成的非临时性建(构)筑物(因采矿拆迁补偿的除外),具体范围是:港口、国防工程设施、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电力工程设施、公路(高速、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城镇及乡村集中工业和民用建筑区等。
铁路的具体范围是:国家及企业的准轨铁路等,不包括矿区企业用窄轨铁路。
水体的具体范围是:常年蓄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矿床直接充水且需要疏干排水的岩溶地下水。
二、开采“三下”矿产资源,需取得由相关主管部门(矿山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或矿山安全生产批复文件。
三、开采“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66号)的要求,由采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委托有能力的编制单位,编制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的说明材料,连同矿山开采设计或矿山安全生产批复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减税情况有异常的,应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进行调整。主管地税机关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税备案的减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税事宜。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25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解读《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确保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在我省贯彻落实到位,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认真研究,结合我省实际, 对“三下”的具体范围及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建筑物、铁路、水体的具体范围。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开采“三下”矿产资源,需取得由相关主管部门(矿山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或矿山安全生产批复。 (三)《公告》第三条对开采“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明确采矿权人(或委托有能力的编制单位)要编制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的说明材料,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精神,连同矿山开采设计或矿山安全生产批复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公告》第四条对减免税后续管理作了相应规定,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减税情况有异常的,应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进行调整。同时要求主管地税机关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三、关于《公告》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