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10-30
为落实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资源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的范围界定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三下”范围界定
(一)建筑物下:是指群体建筑物下,以群体建筑物地图边界为准。群体建筑物包括在矿区设立之前就存在的村庄、工矿区等,其中村庄、工矿区压覆范围内为非采区的不属于“三下”填充开采减税范围。
对于“矿区设立之前就存在的村庄、工矿区”的认定,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中的《划定矿区范围坐标表》及所附图纸中所载明的地上建筑物、且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确定。
(二)铁路下:是指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三)水体下:是指地表水体下。地表水体主要为河流、湖泊(水库)等。享受“三下”填充开采资源税优惠的河流、湖泊(水库)等为县级以上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且登记在案的河流、湖泊(水库)。
1.河流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保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2.湖泊(水库)安全范围:以基本原始面和设计面的有效范围为准。
以上要求的安全距离是指采区塔式塌陷区边界与建筑物、铁路、水体之间的距离。
二、充填开采减税
(一)备案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税减免税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方式、开采“三下”矿产的批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等);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关内容复印件;
5.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6.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或有关部门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在铁路下充填开采,需分矿区提供);
7.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及有关备案证明。
(二)“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基数
“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由纳税人或设计部门根据“三下”范围,按照向下塔式投影所对应的投影范围进行储量计算,在储量核实报告(或地质勘查报告)中载明,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基数,以目前仍未动用的“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准。
(三)充填开采资源税减征额计算
为简便征收,纳税人每月充填开采采出矿产资源的减税销售额或销售量,按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进行计算和申报。
纳税人的“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一经确认,可长期适用。对新增储量或其它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从变化月份次月起,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计算“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
三、衰竭期矿山减税
衰竭期矿山减税备案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税减免税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年限、剩余可采储量或剩余服务年限等);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生产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及有关备案证明;
5.矿产资源储量平衡表(分矿区提供)。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资源税减税的纳税人名单在税务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大厅公示。
五、为做好减税备案的后续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纳税人资源税减税情况进行核实。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税备案的减税事项,应当按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减税事宜。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0月30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解读《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为确保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本着符合客观实际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原则,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税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联合拟定了《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关于‘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以及“各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认真落实好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掌握办税条件和程序,避免纳税争议和执法风险,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拟定了本《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关于公告的内容 (一)明确了“三下”的范围 明确了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的具体范围。包括建筑物、铁路、水体的种类,建筑物、铁路、水体占地面积的确定方法。 (二)明确了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基数的确定方法 由纳税人或设计部门根据“三下”范围,按照向下塔式投影所对应的投影范围进行储量计算,在储量核实报告(或地质勘查报告)中载明,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基数,以目前仍未动用的“三下”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准。 (三)明确了充填开采减税备案资料 纳税人申请享受充填开采相关税收优惠,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资料外,还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或有关部门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公告(在铁路下充填开采,需分矿区提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证明进行备案。 (四)明确充填开采资源税减征额的计算 为简便征收,纳税人每月充填开采采出矿产资源的减税销售额或销售量,按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进行计算和申报。百分比一经确认,可长期适用。对新增储量或其它事项发生变化的,应从变化月份次月起,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计算“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百分比。 (五)明确了衰竭期矿山减税备案材料 纳税人申请享受衰竭期矿山税收优惠, 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资料外,还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生产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储量平衡表(分矿区提供)进行备案。 (六)明确了减免税备案后续管理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税备案后,应将名单在税务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根据后续管理的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会同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资源税减税情况进行核实。 三、关于《公告》执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是对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的明确,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而本《公告》则是对其中具体事项的补充和明确。因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税备案的减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