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研究起草了《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全文及政策解答、起草说明公布(见附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2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方式发送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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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0574-8773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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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315040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13日
附件:
1.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2.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3.政策解读.doc
4.起草说明.doc
政策解读
为建立全市税务机关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全市税收执法实际,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均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明确“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完善税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税总发〔2016〕169号)提出完善税收执法程序,“推动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文件对各省国、地税机关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裁量权基准作了要求。
2011年,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试行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4年,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甬国税发〔2014〕162号)。2015年,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批)的通知》(甬国税发〔2015〕206号、甬地税发〔2015〕74号)。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税的全面推进,原来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逐渐不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联合制定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也未能覆盖所有处罚类别。因此,为统一规范全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深入落实党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全面贯彻《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切实保护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统一了我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文件制定依据
《公告》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文件重点内容
《公告》由《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组成。
《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是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础性制度规范,共计27条,内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概念、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行使原则、裁量基准制定规则、裁量规则适用、相关附则等。
《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将税收违法行为细分为税务登记类、账簿凭证管理类、纳税申报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纳税担保类、社保费征收类等8大类53项具体违法行为。在每一项具体违法行为的法定处罚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数量(频率、时间)、金额、主观过错、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客观条件等情节,细化分档裁量阶次,充分体现了税务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公平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全市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在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执行相同的处罚标准。
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与必要性
(一)落实中央有关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均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二)贯彻税务总局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文件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明确“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完善税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税总发〔2016〕169号)提出完善税收执法程序,“推动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文件对各省国、地税机关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裁量权基准作了要求。
(三)进一步严格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
2011年,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试行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4年,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宁波市国税系统税务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甬国税发〔2014〕162号)。2015年,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批)的通知》(甬国税发〔2015〕206号、甬地税发〔2015〕74号)。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税的全面推进,原来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逐渐不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联合制定的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也未能覆盖所有处罚类别。《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下发后,有必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对我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进一步规范。
二、制定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三、制定的可行性
(一)贯彻“首违免罚”精神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明确不予行政处罚。”
《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将“首违免罚”精神体现到本办法第十二条关于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中,同时在《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税务登记类、账簿凭证管理类、纳税申报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发票及票证管理类、社保费征收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结合“金税三期”工程
“金税三期” 工程上线后,对规范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出于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的需要,我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包括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五个阶次,与“金税三期”系统中处罚程序模块中的“违法程度”表述相一致,为后续系统化操作打下基础。
(三)做好“三项制度”衔接
在《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高于或者低于《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的,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必须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提交法制审核。”本办法根据“三项制度”的试点要求,将高于或者低于裁量基准规定的处罚作为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实现了行政处罚裁量权与“三项制度”试点的有序衔接。
四、起草过程
(一)开展沟通协商,制定工作方案
2017年下半年,宁波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与宁波市地税局法规处,多次针对统一国地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合作事项进行商讨,形成了初步的工作思路。之后,双方协商制定了具体的落实方案,明确了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
(二)开展集中办公
2018年1月23日-25日,1月23日至25日,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联合市地税局法规处在镇海召开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意见专题座谈会。市国地税政策法规处、各区县(市)局、市局各稽查局法规线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逐条讨论各项了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形成了《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初稿。
(三)开展工作研讨
2月1日,市地税局法规处专题召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讨会议,全市地税系统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市局稽查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上,对《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初稿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议。
(四)系统内部征求意见
根据前期讨论意见,宁波国、地税形成了《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2月5日分别在市国地税内网首页向各单位、部门征求意见。
(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向广大纳税人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