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增量房交易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4-11
为规范增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交易契税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现将增量房交易契税的缴纳期限核定为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60日内。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执行前签订的增量房交易合同,其契税缴纳期限统一核定为2017年7月31日。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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