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017-12-11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周期
已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时间原则上调整为按季申报,即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内三个月的月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仍可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国税、地税共享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或主管地方税务局一方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需再向另一方报送。受理机关对相关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享。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2.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公告》的解读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