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8]1号 2018-1-12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促进PPP项目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10号)相关规定,我们制订了《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2日
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促进PPP项目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10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奖代补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统筹用于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目的是推动全市PPP项目加快实施进度,规范运作流程,保障项目质量。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政府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动PPP项目加快实施和规范落地,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效率。
第二章 以奖代补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中央、市级PPP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2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4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600万元。在此基础上,对于有民间资本参与入股的PPP示范项目,再按照项目投资额的0.1%额外给予奖励,最高奖补100万元。
第六条 对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现代农业等领域的PPP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以奖代补政策。
第七条 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统筹用于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等。
第三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汇总本级以奖代补资金申报项目后上报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九条 纳入以奖代补资金补助范围的PPP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按照财政部及我市关于PPP项目实施程序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
(二)项目已录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
(三)选择社会资本的采购过程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已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
(四)项目已实际开工建设。
第十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以奖代补资金申报表;
(二)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实施机构提交的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政府采购文件及成交(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及政府审核意见等;
(四)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各区财政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PPP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有关材料,并对各自涉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申请材料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规定的评审条件进行评审,确定获得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名单。
第四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将上一年度纳入以奖代补补助范围的项目,细化编入年度支出预算。按照确定的以奖代补数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区级以奖代补资金下达到相应区级财政部门,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做好以奖代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为推广PPP项目创造示范鼓励效应。
第十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谁使用、谁负责”,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以奖代补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PPP模式推广应用,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 以奖代补资金绩效指标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性等;产出指标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通过实施项目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绩效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预算,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分别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每年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