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城镇移民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114号 2007-04-30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移民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1号),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持移民有效证明的城镇移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每户每年给予8000元限额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优惠期为三年。为方便移民办理减免税手续,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政策对移民就业的促进作用,经研究,现就城镇移民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城镇移民是指凡具有市内城镇户籍的三峡移民,包括:城镇纯居民、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占地移民;农村后靠安置、出区县(自治县)市内外迁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待安置移民中已落户城镇并具有城镇户籍的三峡移民。
二、城镇移民身份认定程序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移民身份的认定由各移民安置地政府和移民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具体程序是:
1.由各移民安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移民本人申请、身份证、现户籍证明和《安置销号合同》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填写《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区县(自治县)城镇移民身份认定证明》(见附件);
2.由各移民安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阅移民有关档案资料确认后签注核实意见;
3.由相关移民区县的移民部门根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区县(自治县)城镇移民身份认定证明》查阅有关移民档案资料并签署审核意见。
(二)出区县(自治县)市内外迁安置的移民由市内外迁安置区县移民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其它方式安置的移民由本区县移民部门签署审批意见。
(三)对移民身份有争议的由同级或上级移民部门调查核实,以同级或上级移民部门调查核实意见为移民身份的合法有效证明。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城镇移民办理减免税审批
城镇移民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减免,由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移民,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
(二)移民部门签署意见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区县(自治县)城镇移民身份认定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营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营业主的房屋产权证和店堂、门面租赁协议。
四、具有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的城镇移民从事个体经营只能选择享受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优惠期为三年。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移民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