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全国会计 > 重庆会计 > 重庆财税法规 > 正文

渝府发[2019]3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2022-09-02 21:07     来源:中国会计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府发[2019]33号              2019-11-29

  税屋提示——依据渝府发[2022]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22年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稳步推进我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时间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

  三、改革任务

  (一)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在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有关主管部门)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在重庆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通过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除非另有规定,原许可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要坚决克服“不批不管”的错误观念,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

  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有关主管部门要明晰公布办理备案事项所需的材料,企业按照要求完整、准确提供材料后即完成备案手续,要普遍推行备案事项当场办结,不得以实地勘察、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作为办理备案的前提条件,不得以企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准确的情形为依据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或领域开展经营或者对企业已开展的经营活动视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能够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采集有关信息的,原则上应按照“多证合一”改革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通过市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责任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4.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就近办事;要优化办理流程,压减审批时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责任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三)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1.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与有关主管部门商定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引导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办理登记,严格执行“双告知”,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通过市共享平台实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化的精准抄告;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的审批事项除外)通过市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有关主管部门)

  2.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信息共享依托于市共享平台进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改造优化信息系统,于2019年12月1日前实现与市共享平台的实时互联对接(涉及国家秘密的审批事项除外),以满足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的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实时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推送至市共享平台,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市共享平台实时获取企业相关数据信息,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办结审批或备案后,及时将有关结果信息推送至市共享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企业承诺内容、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化平台的统一归集。(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发展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主管部门)

  3.制定和完善具体管理措施。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涉及本部门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包含中央层面设定和地方层面设定)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明确法律依据、实施部门、材料要求、程序流程、操作规范、监管措施、监管程序等内容,制定相关文书和示范文本,并主动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以及部门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4.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涉及国家秘密的审批事项除外)、“最多跑一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责任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5.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4种改革方式,厘清监管事权,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和真空,杜绝因“没有执法力量”就推诿监管职责的情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责任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6.坚持依法推进改革。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目录》等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推进改革。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认真梳理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推进立改废释工作,尽快明确改革相关事项的实施主体、层级、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固化改革成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委,有关主管部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职转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协调推进,市商务委负责指导重庆自贸试验区做好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有关主管部门、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政府负责推进实施。

  (二)狠抓工作落实。有关主管部门、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政府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总结试点典型经验,确保改革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三)强化宣传培训。有关主管部门、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政府要充分利用行政服务窗口、网站、媒体等媒介,做好改革政策的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