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渝地税发[2006]48号 2006.2.27
梁平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梁平地税发〔2005〕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住房(指个人居住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从事个体经营,凡经营者的下岗失业证、房地产权属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姓名一致,可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的免征优惠,不受雇工人数的限制。此外,下岗失业人员自有住房是夫妻共同拥有的,可凭婚姻状况证明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此复。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