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改革发展局、发展改革局),各相关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20〕13号)要求,确保支持灵活就业的相关收费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根据国办发〔2020〕27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后,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正常工作开展。
三、涉及城市道路占用费欠缴或多缴的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或及时办理清退。
四、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