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取消劳动能力鉴定部分申请材料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0〕3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中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服务对象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38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第325号令)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市人力社保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取消劳动能力鉴定部分申请材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简有关材料
对渝人社发〔2012〕185号文中第二十条第(一)项“身份证复印件”、第(三)项“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复印件”、第(六)项“提供其与工伤责任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第(七)项“工伤职工申请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医疗诊断证明”、第(八)项“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和渝办发〔2012〕267号文中第十六条第(三)项“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第(五)项“精神病、癫痫病患者需出具其居住的社区对病情、病史等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社区鲜章”等材料,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请人申请鉴定时,可以不再提供上述材料。
二、主动进行核查
各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通过“证照核验、数据共享、部门协查、告知承诺”等方式核对工伤职工身份证件、调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开展社会调查、查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其中,经核实,工伤保险关系已终止的,不再进行复查鉴定。
三、抓好组织落实
请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组织清理规范,强化自查自纠,确保取消事项执行到位,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本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