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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20]2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7-17 12:23     来源:中国会计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21号      2020-03-19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

  现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领会减免政策精神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认真抓好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谋划,按照国家及我市减免政策要求,周密部署,压实责任,对标对表抓好贯彻落实并全力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要围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目标任务,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要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落实落细社会保险费减免各项政策,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自任务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三、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减免政策实施进展,及时发现政策执行期内各类风险,制定本区县(自治县)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合作,及时掌握减免政策实施进展,及时发现政策执行期内各类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化解。要兜牢民生保障底线,确保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并按时足额支付,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统计局报告。

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

2020年3月1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减免政策具体适用范围

  中、小、微型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020年2-4月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仍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单位参保登记和人员增加业务的,按规定享受以上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减免对象划型

  (一)企业参保单位

  为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对截至2020年2月的正常参保企业(含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经市统计局通过现有数据,按规定确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类型后,由市人力社保局下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直接办理,无需企业申报审批。通过现有数据划型存在困难的,由市统计局牵头建立部门会商机制,会同人力社保、财政、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和大数据比对等方式予以划型。对政策执行期间的新参保企业,由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将企业名单传递市统计部门按规定做好划型。市级无法划型的正常参保企业,各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1),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二)非企业参保单位

  对截至2020年2月的其他正常参保非企业单位,各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对照参保原始资料,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9号)文件下发之日前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类型,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划型。

  三、关于减免流程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划型结果在金保业务系统标注享受减免政策类型,并根据减免政策类型,分户核定已参保险种、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按月形成减免后的征收计划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规定回传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数据进行个人权益记录。

  参保单位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查询享受减免的类型。减免对象类型一经划定,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处理。参保单位对减免类型划分确有异议的,可在一个月内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对参保企业提出变更申请的,由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交由同级统计部门牵头会商相关部门按规定重新划型并报市统计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对非企业参保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由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商主管单位按规定重新划型。各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最终确定后的划型结果在金保系统中变更享受减免政策类型,变更结果传递同级税务部门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四、关于2月份已缴社保费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社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减免办理程序重新核定2020年2月参保单位应缴额,确定减免部分金额,参保单位已缴纳应减免部分,多缴部分原则上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若有退费意愿的参保单位可办理退费。全额退还多缴的滞纳金。

  有意愿办理退费的单位在3月底前告知各区县(自治县)社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办理相关退费手续,明确单位信息、所涉险种、退费金额等内容,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形成《重庆市退单位缴费明细表》(附件2),退费账户原则上为2月缴费账户。

  各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支出户资金不能满足疫情防控期间退费的,经办机构按险种(不含失业保险)单独向市社保局提出用款计划,市社保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申请用款资金,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各区县(自治县)做退费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疫情防控期间退费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资金,同级财政按现行划拨流程及时办理退费。

  五、关于缓缴处理

  2020年4月30日及以前,除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照《重庆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号)执行,对三项社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自行选择缴纳时间,无须申报。

  2020年4月30日后,上述参保单位需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对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当期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小微企业2020年2-6月,大型企业和其他非企业单位2020年2-4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2020年2-4月),事前通过重庆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平台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缓缴,填写缓缴的原因并选择缓缴险种及对应时段,由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确定缓缴名单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报送备案表。税务部门将对应属期的限缴时间按申请延长,含4月30日以前已自动享受缓缴时间在内的按月属期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2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7月,3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8月,依次类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2020年4月30日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不享受缓缴政策。

  六、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处理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且属新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享受减免政策类型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保持一致,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对无法查询的,各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1)。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原则上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七、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

  因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降费率条件,仍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2020年需上浮费率的企业暂不上浮。

  2020年,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困难行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标准执行。

  八、关于社保关系转移和待遇业务的处理

  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2020年4月30日以前,职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按照渝人社发〔2020〕7号文件执行。2020年4月30日以前,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欠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缴纳情况累计计算待遇,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之前有欠费的,待用人单位清缴欠费后,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2020年4月30日及以前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渝人社发〔2020〕7号文件执行。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缓缴期满后,未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关于风险防控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严禁手工操作,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充分利用工信、统计、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部门掌握的参保单位信息和职工信息,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加强对减免执行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预警监控。要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稽核。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对严重违法失信单位,要按规定纳入诚信管理“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关于统计核算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按照国家有关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统计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一口径和方法,明确责任分工。市人力社保局按户将减免费有关业务信息传递市税务局,双方联合开展统计工作,联合审定统计结果,统一对外口径。各区县(自治县)应及时沟通共享数据,做好本区县数据分析应用。

  十一、关于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要发挥融媒体的传播优势,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借助重点园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能优势,大力宣讲政策,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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