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经营地或注册地发生的住宿费:只有在企业员工在公司经营地或注册地发生的住宿费才可进行抵扣。若住宿费发生在其他地方,如旅游度假等个人消费性质的住宿,其专票则不得抵扣。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相关的住宿费:对于这类项目产生的住宿费专票,也是不能进行抵扣的。因为简易计税方法和免征增值税项目本身就不涉及或较少涉及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所以相关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住宿费: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属于差旅费,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但是,若是集体福利性质的住宿或个人的消费性住宿,例如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年会等,其产生的住宿费专票则不能抵扣。
交际应酬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其专票不得抵扣。
员工外出旅游发生的住宿费:属于福利费用范畴,其负担的增值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个人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即便发票抬头为本单位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抬头必须是本单位的全称,以个人名义开具或单位名称不全的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例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劳务为“老项目”,并且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发生的住宿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个人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即便发票抬头为本单位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抬头必须是本单位的全称,以个人名义开具或单位名称不全的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例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劳务为“老项目”,并且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发生的住宿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所发生的住宿费不能进项抵扣。
结算的属于“营改增”之前发生的住宿费,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住宿费专票的抵扣与否关键在于其用途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条件。如果是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那么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则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