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借贷合同有什么要求?
目前国家的金融法规和政策中,未放开企业之间的借贷,仍然按照无效对待.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应当按照无效处理.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几个批复,仍持有该观点.
但是,从近年的司法实践看,尽管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处理上是参照有效处理的.例如,通常会判令债务人偿还本金和贷款利息.虽然有的法院仍然后另行制作决定,对双方约定的利益予以收缴,但最高人民法院还是会以各种理由撤销类似的收缴决定,将利益判归债权人,尽量保护债权人应当享有的权益.何况,谁占有本金,必然会产生相应利息,债务人应当将利息随本金一起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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