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发展公司的前期费用在会计和税务上如何处理?
问题的关键是区分与所建成项目固定资产有关的前期支出和属于开办费的前期支出。
会计方面:
(1)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项目无关的费用性支出通常作为开办费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设子目核算,对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应将管理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接此可以理解为,开办费应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之“1603在建工程”明确,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里的“待摊支出”相当于以前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的“待摊投资”,用来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税务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未见对开办费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在第70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按此规定精神结合税法原理考虑,执行新所得税法后开办费应该按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摊销。
(2)至于待摊投资性质的费用性支出,税法中没有特别的规定,按相关税法精神看,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只要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为建造固定资产所必须的、与固定资产的形成具有直接关系的支出,都应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
企业可以比照上述原理分析各项费用,以确定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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