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应收帐款转让与应收帐款保理的异同点?
第一种情形:企业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办理了保理融资;然后又将该应收账款质押给某银行,办理了贷款.
在此种情形下,从法律上讲,该应收账款的所有权是归保理商所有的,原则上企业已经没有处分权,故其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银行是善意的,而且办理了质押登记,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银行即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保理商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只能根据保理协议的约定要求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形:企业先将应收账款质押给某银行,然后又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办理了保理融资.
在此种情形下,银行明显是享有优先权利的.保理商只能根据保理协议的约定向企业进行追偿,要求回购和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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