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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月末未完工修理车辆,成本应如何归

2018-09-14 10:09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般情况下,汽车维修成本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材料配件,主要是指所耗用的直接材料和配件;二是人工,主要是指直接人工;三是共同费用,类似于制造企业的制造费用。

  其中前两项材料配件以及耗费人工的核算较为简单,如果管理足够精细,这两部分可以做到单项(单台车)精确核算,包括未完成修理车辆所耗用材料人工。另外,共同费用就可以按所耗用的材料或者人工为基础进行分配。(一些管理粗放的企业,人工部分可能无法做到单项核算,则将无法分配的人工部分也按照共同费用对待,进行分配。 )当然,实际工作中,可能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在月末领用了价值较大的维修配件,实际尚未开始维修,则可以办理“假退库”手续,下月初再办理领用手续,将其价值转移到下月进行核算。但无论如何核算,均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尽可能要求成本费用与所取得收入相配比(原会计准则内,有配比性要求,在成本核算这个环节,非常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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