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会计人员办理汇兑必须填写以下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8、汇款入签章。
凡汇兑凭证上欠缺上汇款事项之一的。银行不受理。
同时,如果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就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必须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上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