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国家有着明确规定,出纳人员应注意认真学习。根据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票据法》、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等法规文件,这里特别就容易出错的地方向您提个醒儿。
(一)收、付款人名称的填写要与其在银行开户的名称完全一致。一不写简称;二不添字漏字;三不写别字。个人姓名做到“三统一”:凭据上的、名章上的、身份证上的完全一致。
(二)“付款人开户银行”处改手工填写为银行加盖条章。凡购买的支票等票据未盖银行名称条章的,应到银行补盖上。
(三)“用途”栏的填写注意两点。其一,收付款的用途一定要和收付款单位的生产、经营性质相吻合。其二,收付款项的用途要做到即明确又详细。如“贷款”应填为“钢材款”、“成衣款”、“还款”等字样,以防银行当成单位之间借用资金而发生退票。
(四)汉字大写金额数字的填写。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楷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等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小写金额的阿拉伯数字一定要书写标准、规范。除7、9外,其余8个数字不准通入下格;除6外,其余9个数字不要向上延伸,应按标准占半格。这个要求的目的不完全是为了整齐,主要是防范涂改、变造;数与数之间,尤其是0与0之间不要连笔。所有以元为单位(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种类,为该种货币的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一”占位;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一”代替。
(六)阿拉伯金额数字“0”的填写。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七)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的戳记应注意使用印泥,不宜使用印油,以防出现印记不清。
(八)填写票据务必注意两点。一是大、小写金额一定要一致;二是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可更改。否则,即为无效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