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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妙用”商业承兑汇票

2019-04-19 10:40     来源:会计通     
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一种结算手段和信用工具,在企业之间被使用得越来越频繁,企业的财务人员们也不断“开发”出这种工具的一些新用途。审计中我们应特别关注这些“新开发”的“妙用”,因为它们很可能就是审计风险隐藏的领域。总的来说,目前用得比较普遍的主要在以下三方面。

  融资

  利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活动,主要是指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而取得款项。这种利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融资的方法,对于票据的债权企业和债务企业都可能会使用,至于它们各自的具体操作,分述如下:

  1.债权企业融资。为了解决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获得足够的流动资金,票据债权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从而从银行取得一笔款项。这种活动的实质相当于用应收票据这种权属凭证作为质押物向银行取得一笔质押借款,而且这种借款的一个好处就是其利率要比正常的短期借款略低。另外,对于银行限定了贷款额度的企业,利用应收票据贴现这种途径不失为一个变相获得借款的好渠道,其实质相当于企业从银行获得更多贷款额度。

  2.债务企业融资。在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特别是在关联企业之间,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就是互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让债权企业用商业承兑汇票先向银行贴现,然后再将从银行取得的贴现款转划给原票据债务企业,从而达到原票据债务企业从银行融资的目的。这种融资是通过原票据债权企业而间接进行的。值得一提的是,因此时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目的主要是向银行融资,故这种票据金额可能是真实的交易,也可能不是真实的交易。对于票据到期后,可能是由原票据债务企业向银行偿还款项,也可能是由原票据债权企业向银行偿还,然后再向原票据债务企业收取款项。但不管最终是由谁向银行偿还款项,原票据债务企业均已经达到了通过原票据债权企业向银行融资的目的。而且,如果有必要的话,原票据债权企业可以让原票据债务企业就原票据金额重新再开具一张商业承兑汇票,从而循环上面的融资过程(当然,也可以以其他金额或新发生的交易金额来开具新的商业承兑汇票)。

  提前抵扣进项税

  这种方法主要是票据债务人为商业企业时采用,主要存在于有良好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之间。我国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需等到所购货物的货款支付完毕以后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又规定,商业企业在开出商业承兑汇票之后即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于是,敏锐的企业财务人员们就在这里找到了一个既不违反税法规定又能给企业带来货币时间价值的方法,就是: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时,向销售方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即不在“应付账款”科目中核算,而是在“应付票据”科目中核算。因为如果在“应付账款”科目中核算,则企业不能够立即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如果是在“应付票据”科目中核算,那么企业就可以名正言顺正大光明地在当期抵扣进项税额了,而不必为了少交一点增值税在其他途径方面绞尽脑汁、提心吊胆。试想,如果每期都这样提前抵扣,就相当于将应纳税额中的一部分永远地递延下去了,而一直这样递延下去的结果就是相当于少交了这部分税款。况且,这部分金额的货币时间价值也不是一笔小数目。

  避免计提坏账准备

  这种方法主要是票据债权人采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而计提坏账准备要导致管理费用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利润的金额。如果企业为了达到一定的指标而企图让利润保持在一定的水平,那么企业的财务人员们就有可能会在坏账准备上做文章。如要增加利润,就得减少坏账准备计提的金额。而要减少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有两个途径可走:一是降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二是减少坏账准备计提的基数即应收账款余额。第一个途径涉及到会计估计的变更,不但要企业有关机构决议通过,而且还要说明变更的理由、计算和披露其对利润的影响,这是企业和财务人员不希望做的;第二个途径不涉及会计估计的变更,能保持一贯性原则,只需对有关债权进行相应处理便可。于是,企业的财务人员自然就更趋向于采用第二个途径了。因对应收票据可不计提坏账准备,故企业可作如下处理:

  1.在接近会计期末时,将部分应收账款转化为应收票据,即让欠自己货款的债务企业给自己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从而将应收账款转化为应收票据。这样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就减少了,从而按固定比例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也就随之而减少了。

  2.平时在与自己关系较好的购货企业发生业务时,就让对方给自己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从而通过不在“应收账款”科目中核算而在“应收票据”科目中核算来减少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相应地,对方企业也不在“应付账款”科目中核算而在“应付票据”科目核算。如前面所述,如果对方购货企业刚好是商业企业,因其可以利用商业承兑汇票提前在当期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此时对方企业可能也很配合企业的这样做法;如果对方企业与自己的关系是关联企业或者关系暖昧的企业,那彼此之间的相互配合就更不用说了。而且,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企业双方完全可以根据当时情况的需要进行协商,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对方则将“应付票据”转入“应付账款”),甚至就此金额重新开具新的商业承兑汇票。

  (作者:杨新民  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来自:《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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