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现购进砖机一台,协议价格380万元,但对方说我们给他多少钱,他们给我们开多少钱的发票,我们协议是先预付30%,砖机到了付50%,留20%的质保金,我们尚搞不清他们如何给我们开发票,是不是开0.3台、0.5台、0.2台、因我们公司原来的材料公司没有申请下来大额增值税票时,对外开变压器,因是万元版票,开20万元的材料就是分开开的,我们不知合理不合理,但是如果对方给我们开具的票是114万元一台(380×30%)、190万元一台、76万元一台,我们岂不是和固定资产账对不上了,况且质保金是一年后付与,这样的固定资产也有些不合适,我们不知有没有相关的规定说服他们给我们开全额票是法律所规定的?
【解答】
1、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方在收款时开具发票,这没有问题,你不能要求对方全部开票。
2、按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没有到付款期销售方也没有产生纳税义务,他当然不愿意开具发票,因为增值税条例第19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