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结算经过承汇、结算、兑付和结清余额四个步骤,具体结算程序为:
(1)银行汇票的申请。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的“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一联是存根,由申请人留存,第二、三联是银行内部使用的凭证。申请人在填写时,要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其他多联结算凭证会写要求与此相同),按银行汇票申请书所列项目逐项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在第二联“申请人盖章”处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申请人填妥后将银行汇票申请书二、三联连同所汇款项一并送交银行。
(2)出票。出票银行对银行汇款申请书的内容和印鉴验证无误,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且压数机压印出汇票金额。银行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由出票银行留存;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汇票联和解讫通知由出票银行一并交给申请人,申请人便可持此两联银行汇票到异地办理支付结算或支取现金,缺一不可;第四联是多余款收账通知,出票银行将银行汇票金额结算后将此联交申请人。
银行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收妥申请人交存的现金后,在银行汇栗“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中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3)兑付。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受理银行扩票后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填写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或收款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4)背书。背书是指忙票持有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其中所谓的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有人向票据债务人(主要是指票据的承兑人,有时也指票据的出票人、保证人和背书人)直接请求支付票据中所规定的金额的权利。通过背书转让其权利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汇票的人就被称为被背书人。
按照现行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汇款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忙款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在背书时,背书人必须在银行汇票第二联背面“背书”栏填明其个人身份证件及号码并签章,同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并填明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在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前述收款人要求对汇票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汇款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其身份证是否真实等。被背书人按规定在汇票有效期内,在被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后到开户行办理结算,其会计核算办法与一般银行汇票收款人相同。
(5)结算与退款。兑付银行按实际结算金额办理人账后,将银行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传递给汇票签发银行,签发银行核对后将余款转入汇款人账户,并将银行汇票第三联多余款收账通知转给汇款人,汇款人据此办理余款人账手续。汇款人收到通知后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账户。
汇款单位因汇票超过了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没有使用汇票款项时,可以分情况向签发银行申请退款:
1)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汇款单位要求签发银行退款时,应当备函向签发银行说明原因,并将未用的“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交回汇票签发银行办理退款。银行将“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和银行留存的银行汇票“卡片联”核对无误后办理退款手续,将汇款金额划入汇款单位账户。
2)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汇款单位要求签发银行退款时,应将未用的“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交回汇票签发银行,同时向银行交验申请退款单位的有关证件,经银行审核后办理退款。
3)汇款单位因缺少“解讫通知联”而向签发银行申请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联”退给汇票签发银行,并各函说明短缺的原因,经签发银行审查同意后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退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