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一、无偿赠与直系亲属避税
限售股只有在解禁期后转让才能消除征税的印记。因此,个人通过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方式是无法避税的,无论赠与行为发生在解禁日前还是解禁日后。
方法二、假离婚方式避税
个人通过假离婚将限售股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再转让时不征税,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这种方法和方法一一样不靠谱。因此,即使假离婚,也不能改变限售股的性质。
方法三、限售股转换ETF基金份额
这一方法财税[2010]70号文件已经明确给予否定了。即在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报ETF基金份额的缓解,个人限售股转让就必须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无法避税。
方法四: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避税
这一方法实际上是我们对于财税[2009]167号文件的误解。并不是说限售股只有在二级市场转让才征税,通过其他途径转让,只要发生了限售股转让行为,取得了收入,都应该征税。
方法五:通过协议转让方法避税
该方法着眼点在于,既然税务机关对于限售股实行证券机构预扣税款,那我就不通过证券公司,而是直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现金交割,规避证券公司预扣。这一方法在财税[2010]70号文件也行不通。因为,对于协定转让,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实行先税后过户的方式,也就是说,个人通过协议转让限售股,只有完税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才给予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同时,财税[2010]70号文件文对于协议转让中转让收入的核定也有明确规定。
方法六:将股票账户转移到可退税地的证券公司
由于目前证券公司预扣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是直接在证券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入库。同时,个人所得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因此,对于这笔意外所来的税款,部分地方政府直接出台了相关规定,对于在本地缴纳的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可以按实得税款给予个人部分退税。比如新闻媒体所称的江西湘潭、西藏等地政府就出台了类似的规定。当然,这种方式我们不能称之为一种避税行为。因此,这种形式的退税和税务机关是没有关系的。税务机关已经依法征税了,全国对于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政策是统一的。只不过是在税务机关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到地方财政后,地方财政按照实际所得的财力给予个人的税款返还以吸引税款。这个不属于税务机关监管的避税范畴。因此,对于通过这种形式取得税收返还,降低个人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税负的行为,不属于税收违法行为,个人无违法风险。
方法七:在限售股解禁期后大比例送、转股
这一方法是目前唯一一种符合现行规定的限售股转让避税的可行方法。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件的规定我们知道,限售股只有在解禁期前孳生的送、转股才属于应征税的限售股范围。如果限售股在解禁期后送、转股,这些孳生的股份就不再属于应征税的限售股范围。而上市公司实行大比例送、转股后,股票价格会大比例下降,由于此时孳生出来的送、转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在限售股解禁期后大比例送、转股,会有效降低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