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还没有到期、尚未兑现的票据。应收票据是企业未来收取货款的权利,这种权利和将来应收取的货款金额以书面文件形式约定下来,因此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应收票据按偿付期的长短,可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两种。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如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都是即期票据。因此,应收票据主要是指应收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该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也可以是收款人出票,交由付款人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开户银行承兑付款的票据。
企业应收票据核算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有的单位不设置“应收票据”账户,使得“应收票据”核算缺乏详细性,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
2、有的单位虽然设置了“应收票据”账户,但核算不规范。在票据取得和发生票据背书转让时,手续不完备。如票据取得时不向对方开具收据,发生票据背书转让时不向对方索取收据,仅让经手人在票据复印件上签名。票据复印时仅复印票据正面,无法分辨票据流转的来龙去脉,给本企业带来潜在经济风险,给税务部门带来管理风险。
3、有的单位设置“应收票据”账户但不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使应收票据的种类、签收日期、票面金额、承兑人、利率含糊不清,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4、有的单位混淆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范围,从而影响核算内容的正确性。
5、有的单位将不属于应收票据的经济业务列作应收票据处理。如将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混淆核算。如将应收账款业务列作应收票据。
6、有的单位发生了应收票据业务,却不进行核算或者不如实核算,虚减收入,虚减利润,达到偷税的目的。
7、计提坏账准备时无中生有。按照现行制度,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但有的单位为了虚增管理费用,将应收票据的余额也作为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从而达到虚减利润,偷逃税金的目的。
8、有的单位取得应收票据不入账,或推迟入账时间,私自用于企业负责人、亲属或其他企业的非法抵押,或者贴息套现后将资金流入企业后冲减应收账款,导致往来账户混乱,会计信息失真。